发布者:王占军|时间:2021年07月23日|3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述
法院查明:XX驾驶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G6辅路与XX驾驶的大货车相撞,XX及其乘车人原告XX受伤。交通支队认定XX负主要事故责任,XX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原告XX住院治疗54天,经诊断多处骨折等,共花费医疗费50万元。原告XX自行支付鉴定费5000元。原告之母已逝,之父共育有五名子女。原告本人户籍系农业家庭户,但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产业。XX认可其系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该这车辆挂靠在RH公司。XX驾驶的车辆登记在TJ公司名下,该车辆实际所有人为JX,XX为JX雇佣的司机,系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告T保险公司为该车辆承保交强险和三者险。原告XX的各项损失,在未考虑责任划分的情况下,本院依法核实确认为:医疗费50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1200元、误工费XXX元、残疾赔偿金XXX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X元)、交通费100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酌定),共计90万元。
法院认为:XX负事故主要责任,XX负事故次要责任。因XX驾驶的车辆在T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故原告XX的合理损失应当先由T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亦受伤,本院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为其预留相应份额。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本院结合事故发生过程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XX一方承担30%责任,由XX承担70%责任。T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照XX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JX承担赔偿责任。RH公司系XX车辆的挂靠单位,应与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XX驾驶的车辆挂靠在TJ公司,TJ公司应与J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T保险公司关免赔辩解、被告XX辩称事故发生时系原告未系安全带造成严重后果,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予以支持;护理费、误工费法院酌定;收入比照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伤残赔偿指数为30%;根据被扶养人的年龄及子女情况等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过高,本院酌定;财产损失费、住宿费未提交充足证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1.被告T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给付XX医疗费用类赔偿金5000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55000元,共计60000元;
2.被告T保险公司在三者险内给付XX赔偿金25万元;
3.被告XX给付原告赔偿金60万元,扣除已给付部分仍需给付50万元;
4.被告RH公司对上述第三项与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案焦点
在原告综合赔偿指数确定的情况下,焦点一是原告抚养人数量和承担抚养费的比例;二是交强险承保金额在各受损方分配;三是赔偿项目法律支持,但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酌定。
三、本案经验
被告T保险公司免责和XX声称原告未系安全带,均无充分证据。庭审中,法院根据申请,曾向公安机关调取了案发前沿路监控录像,以证实原告是否系安全带,因时间过久,录像都已无法调取。
在事故发生后,应尽可能查找、留存相关证据,以查明事实,分配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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