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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Y某、G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内乘客受伤)

发布者:王占军|时间:2021年07月23日|3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述

法院查明XX驾驶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G6辅路与XX驾驶的大货车相撞,XX及其乘车人原告XX受伤。交通支队认定XX负主要事故责任,XX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原告XX住院治疗54天,经诊断多处骨折等,共花费医疗费50万元。原告XX自行支付鉴定费5000元。原告之母已逝,之父共育有五名子女。原告本人户籍系农业家庭户,但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产业。XX认可其系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该这车辆挂靠在RH公司。XX驾驶的车辆登记在TJ公司名下,该车辆实际所有人为JXXXJX雇佣的司机,系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告T保险公司为该车辆承保交强险三者险。原告XX的各项损失,在未考虑责任划分的情况下,本院依法核实确认为:医疗费50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1200元、误工费XXX元、残疾赔偿金XXX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X元)、交通费100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酌定),共计90万元。

法院认为XX负事故主要责任,XX负事故次要责任。因XX驾驶的车辆在T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故原告XX的合理损失应当先由T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亦受伤,本院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为其预留相应份额。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本院结合事故发生过程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XX一方承担30%责任,由XX承担70%责任。T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照XX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JX承担赔偿责任。RH公司系XX车辆的挂靠单位,应与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XX驾驶的车辆挂靠在TJ公司,TJ公司应与J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T保险公司关免赔辩解被告XX辩称事故发生时系原告未系安全带造成严重后果,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予以支持护理费误工费法院酌定收入比照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伤残赔偿指数为30%根据被扶养人的年龄及子女情况等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过高,本院酌定财产损失费住宿费未提交充足证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1.被告T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给付XX医疗费用类赔偿金5000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55000元,共计60000元;

2.被告T保险公司在三者险内给付XX赔偿金25万元

3.被告XX给付原告赔偿金60万元,扣除已给付部分仍需给付50万元

4.被告RH公司对上述第三项与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案焦点

在原告综合赔偿指数确定的情况下,焦点一是原告抚养人数量和承担抚养费的比例;二是交强险承保金额在各受损方分配;三是赔偿项目法律支持,但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酌定。

三、本案经验

被告T保险公司免责和XX声称原告未系安全带,均无充分证据。庭审中,法院根据申请,曾向公安机关调取了案发前沿路监控录像,以证实原告是否系安全带,因时间过久,录像都已无法调取。

在事故发生后,应尽可能查找、留存相关证据,以查明事实,分配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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