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占军|时间:2021年07月17日|15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述
法院查明:XX年XX月XX日,在北京市东城区XX道段二环辅路左安路西口以北,被告W驾驶小客车与骑自行车的原告ZX碰撞,造成ZX受伤。交管部门认定,WX负全部责任。事发后,ZX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多处骨折、损伤。ZX诉前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鉴定意见:ZX符合一处七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鉴定费4550元。经被告W申请,本院委托XX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意见与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一致。被告XXX支付鉴定费4350元。该所称原告综合赔偿指数为45%。
法院认为:肇事车辆在T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30万元三者险,故由T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T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W承担赔偿责任。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的主张数额合理,予以支持;赔偿残疾赔偿金5XX元,按照北京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结合45%的赔偿系数,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数额,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误工费主张超出鉴定意见中误工期,予以酌减。护理费结合实际情况酌定150元/日,计90日为13500元;营养费酌减;交通费未提交充分证据,酌定为3000元;赔偿鉴定费455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住宿费和财产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1.被告T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交通费XX元,残疾辅助器具费XX元,护理费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误工费XXX元,残疾赔偿金XX元;2.被告T公司在三者险内赔偿医疗费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营养费XX元,残疾赔偿金XX元;3.W赔偿残疾赔偿金XX元,鉴定费4550元.
二、律师观点
本案在交通事故造成人体损害赔偿责任方面较为复杂。
第一,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先陪,不足部分驾驶人陪(职务行为除外),车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综合赔偿指数。一般是多处伤情均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发生,综合情况一般在本次事故造成的最高伤残等级及其上一级伤残等级之间。
第三,酌定基本原则。以证据为优(含鉴定、医嘱等),考虑实际(势必发生的费用那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