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占军|时间:2021年07月17日|3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述
XX司员工X驾驶货车由北向西右转弯时,适有YX驾驶电动自行车(前乘:YX之女yy)由北向南由后驶来,货车右前部将电动自行车撞倒,造成yy死亡,YX受伤。交通支队认定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YX、yy无责任。货车登记在XX司名下,驾驶人X系XX司司机,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该车辆在T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法院认为:YX骑车与X驾驶XX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yy死亡,X负事故全部责任。因X系XX司员工,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XX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XX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XX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承担。yy事发时长期在北京工作和生活,故参照本院所在地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XXX元,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支持;主张的丧葬费XX元,理由正当;酌情确定误工费为XX元;交通费,理由正当,但具体数额本院酌定为XX元;关于YX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理由正当。
判决:1.XX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10000元;2.XX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XXX元;3.XX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XXX元。
二、律师点评
本案对责任比例各方无争议,焦点一是yy赔偿标准按照农村还是城镇(审判时需要区分);二是误工费、交通费酌定问题。
法官对此充分说理,问题的以阐释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