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6月25日,原告王XX与案外人李X、朱XX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李X、朱XX将其拥有的座落于沙市区××路未来××小区××、××单元××房屋以380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XX。之后,被告王XX、王X、王XX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
2017年5月25日,上述座落于沙市区××路未来××小区××、××单元××屋××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王XX、刘XX名下,房产证号为:鄂XX荆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
另查明,王XX和刘XX系夫妻关系,王XX和王X系夫妻关系,王XX系王XX、王XX的父亲。
被告王XX、王X、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X、王XX腾退位于沙市区XX号房屋。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被告王XX、王X、王XX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