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周XX、孙XX等与荆州市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华刚2020年09月07日 2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X,女,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孙XX,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X、朱XX,湖北XX律师。
被告:荆州市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文XX。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周XX、孙XX与被告荆州市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两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XX、孙XX撤回起诉处理。
  • 李华刚
  • 13508627139
  • 1421020********35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便河西路8号港隆大厦4楼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 6年 入驻华律
  • 0次 用户采纳
  • 0次 用户点赞
  • 1247分(优于80.29%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5篇(优于94.93%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