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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XX与程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华刚2020年09月03日 2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郝XX,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朱XX,湖北XX律师。
被告:程X,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区。
原告郝XX与被告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郝XX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XX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予。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郝XX负担。
  • 李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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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便河西路8号港隆大厦4楼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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