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许XX,女,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X、朱XX,湖北XX律师。
被告:荆州市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文XX。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XX、许XX与被告荆州市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两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XX、许XX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