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条例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同时,最新河南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元;二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元。
其中,郑州市以及新郑市、荥阳市、新密市、登封市、中牟县被列为“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加班费和津贴福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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