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海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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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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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刑事辩护工作 有效性的几点思考(三)

发布者:陈文海主任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743人看过

4、严密运用逻辑反证法,驳斥公诉证据中的非真实成分。当辩护人利用已经掌握的无罪证据来反驳控诉方时,必然与控诉证据在证据内容和目的上产生冲突,二者不可能同真。辩护人在论证其无罪证据有效性的同时,应当主动进攻,驳斥控诉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方面存在的问题,狠抓薄弱点,质疑证据间的矛盾点,阐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游离现象,证据链条之间的断环及中空现象,否定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摧毁其作为有罪证据的基础,从而维护无罪证据的效力。

 

四、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庭辩论技巧

辩护工作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法庭辩论是公诉案件的辩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最终效果要通过公诉辩论体现出来。公诉辩论是公诉人整体素质的全面展现,直接决定出庭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准备的重点也应该是应对公诉辩论。

1、抓住要害,突出重点。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内容很多也很凌乱,这时候一定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宜面面俱到,以免冲淡主题。有些案件很复杂,甚至涉及十几项、几十项犯罪事实,如果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抓不住要害,往往会被公诉人牵着鼻子走,陷人一种难以解脱的境地,不利于把重点问题说清。比如受贿案件,辩护的焦点往往是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辩护人一定要抓住被告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或者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这一权钱交易的关键问题来展开辩论,对其他一般违法和犯罪行为,则不要纠缠。2、善于抓住和利用矛盾。作为辩护人,尤其应当在质证过程中不失时机地寻找对己方有利的线索和机会。一方面要善于发现控方举证中的矛盾,另一方面一定要避免自相矛盾。发现矛盾后,要认真思考,及时总结归类,迅速作出反应,用简洁的语言直击矛盾,粉碎矛盾。如果自己陷人自相矛盾,应该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3、把握辩论的主攻方向。在法庭辩论时,辩护人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既不要出现为图一时痛快把控诉观点驳斥得体无完肤,但辩护观点仍不明晰的现象,也不要出现让控方控制节奏被控方牵着走而误入歧途等不能自拔的状况。刑事辩护应该是以破为主,以立为辅,以攻为主,以守为辅。面对控方的指控,辩护人既要学会避实就虚,也要学会迂回前进,把握进攻点,反应敏捷,维护辩论之主题目的。4、以髙超的应变能力强化辩论效果。《三国演义》中孔明说郭嘉:“坐说立议,无人可及,临机应变,百无一能。”就是讲的郭嘉没有应变能力。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有些情况是不可能提前做好准备的。如何应付好这一情况,是对一个辩护律师基本应变能力的重要考验,也是体现辩护人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标准。对法庭上常常出现的个别公诉人借机向辩护人发难的情况,辩护人首先要沉着、冷静,依照事实和法律,及时拿出应变的对策;其次,对与辩护主题或案情无关,或非案件实质性问题发难现象,应不予理睬的态度,不再予以辩论,而在庭审后依法交涉;最后,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实质性问题,应据理反驳,绝不能沉默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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