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海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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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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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刑事辩护工作 有效性的几点思考(二)

发布者:陈文海主任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645人看过


为全面掌控运用证据,充分发挥证据的证明力,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庭前预测,增加质证的针对性。

1、根据被告人的辩解进行预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受其特殊诉讼地位和主观心态的影响,会提出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会根据被告人的辩解去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或者申请法庭通知相应证人出庭作证。因此,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时,尤其要注意听取其辩解,并根据其辩解有针对性地阅卷、收集和确定证据,从而准确预测,积极应对。2、针对证据的矛盾点进行预测。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如何合理利用案卷中的证据矛盾,并在法庭上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引导推论,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能力要求。只要辩护人在反复阅卷、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对证据中矛盾点产生的原因、矛盾点间的相互联系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合情合理的分析,并以此为依据作出公诉方可能向法庭出示什么证据的预测。这样就有可能利用证据的矛盾,使质证向着有利于辩护方的方向发展。3、针对公诉人的言论举止进行预测。《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指控犯罪的事实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法》也逐步明确和扩大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权限内容。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形成一定的认识和意见。在此基础上,辩护人通过开庭前与公诉人的正常沟通交流,也可以从其言谈举止中分析和预测公诉人可能会从哪方面举证证明,从而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做好质证准备。4、针对不同办案人员的认识能力进行预测。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直到移送法院,参与不同阶段的公安司法人员,虽然认识能力不同,但都会在办案过程中或多或少流露一些自己的观点。辩护人从接受委托之时起,在会见、阅卷和调査取证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这些初步看法、观点,从而寻找有利于辩护人观点和证据,并做好庭前质证预测。

 

三、必须采取灵活机动的质证策略。

虽然公诉人和辩护人的举证权限,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一定的不对等性,但法律对辩护证据的要求标准也较控诉证据低,并不要求如控诉证据那样做到确实充分。许多情况下,辩护律师要做的就是证明控诉证据不合法、不真实、不具有关联性。根据疑罪从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等刑事诉讼原则,辩护律师只要能够证明有罪证据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或者证据来源违法等等,就可以使辩护工作处于有利地位,这些原则是辩护律师最有力的法律武器。只要辩护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质证,对不符合证据要件要求的定罪证据,特别是关键证据依法申请不予以采信,就可能取得预期的辩护效果。

1、对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类证据的质证,应采用印证说明法,重点审查证据有无关联性。言词类证据在公诉案件中所占的分量最大,是每个案件都不能缺少的证据内容,其是否成立是关系到指控罪行能否成立的关键,而这类证据往往最容易因外界的干扰而发生变化。因此,对言词证据的质证,辩护人一定要注意发现控方证据间的矛盾点,及时将矛盾点逐一罗列,扩大矛盾,割裂证据之间、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通过否定证据的关联性来达到否定公诉证据效力的目的。2对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的质证,辩护人应主张聘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以维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勘验笔录是勘査、检验过程中形成的客观记载,是勘验者的亲身经历。鉴定结论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结论,有些鉴定需要由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依专业学科知识对某些现象或事物作出结论。这类证据一旦形成,一般不会因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干扰而发生变化。对这类证据,公诉人往往会抓住证据固有的特点如勘验笔录的客观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等来阐述其具有证明力。因此,辩护人应着重对勘验、鉴定的主体身份是否合格、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勘验、检验结论和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等方面提出质疑。3、对物证、书证及视听资料的质证,辩护人应重点把握证据的合法性与否。物证、书证是靠其外部特征和自身内容显示其证明力。而我们所使用的视听资料,绝大多数是固定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査等材料的证据。对于这类证据,辩护人要重点审查证据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逼供逼证及是否被删剪等问题。对这些证据,公诉人虽然会反复阐明此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因而具备客观性,并指出辩护人提出的违法问题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但辩护人必须力主自己的观点,特别是针对定案具有决定影响作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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