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海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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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千万巨骗到不诉释放(二)

发布者:陈文海主任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670人看过

——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成功无罪辩护的始末

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  陈文海

 

无罪辩护的主要理由

第一,在案证据不能证明W具有和L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按照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骗取他人财物,而又以积极的行为追究这种诈骗效果的发生。而本案中,W作为被公安机关列入共同犯罪的嫌疑人之一,不仅没有与L之间存在着这样的主观故意,而且W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这样的行为。某部项目是实实在在存在的,经过W的工作,L所属集团也确实和某部签订了协商备忘录,这一切都是客观发生的真实事件。而备忘录明确写着三个工作日内支付8个亿,才能进入下一步合作,否则备忘录失效。生意场上稍有常识的人都明白,以一个黑纸白字,清清楚楚标明有效期限的备忘录,如果超过有效期再去谈几亿元的项目,简直是天方夜谈,是骗不来的。按照L多次一贯的说法,她只是让W去谈,别的没有具体商量。而事实上W也去谈,而且谈出了一个备忘录。至于L怎样去融资,怎样花钱,W作为L的打工者,不可能也没有权利和义务知道。

 

第二,L关于W知情的说法,自相矛盾,没有其它证据加以印证。L在2012年1月的多次供述中,一直稳定地供述,把从投资人处收到的1000万元款项打给W,是因为他和W有其它合作关系,与某部的房地产项目没有关系。只是在2012的两次供述中,讲到了是把某部项目的投资钱给W用于私自消费了,且W事先知情。但这种没有得到W认可的相互矛盾的供述,在没有其它证据澄清之前,根本不能用来作为定罪的依据。

 

第三,本案事实尚不清楚。从涉案的钱款来源看,除了两位投资人的,还有并不清楚的案外人出资。而作为公安机关认定的合同诈骗罪主体之一的W,对上述案里案外人,一个都不认识,也没有和出资人签订过什么合同。而L自己有时讲是从出资人处融资1000万元,有时又讲是从其他人手里借款500万元给W,事实模糊不清。而W只知道这是L用自己的钱给他的补偿和佣金。从法律关系上看,不仅L的公司与某部有协商备忘录等协议,L和出资人还有其他合作协议,在L被抓归案后,W还和L家人一道,找出资人商量民事赔偿事宜,并达成了谅解协议。案件本身究竟是民事还是刑事,公安机关根本没有搞清法律关系。

 

第四,定罪证据很不充分。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身为案件重要当事人的出资人等人,公安机关竟连一份证言都没有收集,而是完全以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的办案说明作为代替。而L和其他涉案人员之间的对话,也无从得到其它证据的证实,根本无法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没有这些人的到场,案件事实永远不可能查清。


我们知道,司法实践中,掌握定罪和量刑的标准,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确实,是指证据必须客观真实,经得起反复推敲,经得起其它证据和客观历史的检验,并排除其他否定证据的可能,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唯一的、排他的。从这一意义上讲,作为对W定罪决定证据的L的证言,前后矛盾,且不是唯一的,当然谈不上确实。充分,是指证据在量上必须达到足够的积累,必须有的证据绝对不能缺失。本案中,作为被骗的事主,两位出资人不仅没有到案,而且没有任何询问笔录对骗钱一事加以证实。相反,却有证据证明他们与L有着民事合作关系,甚至有还款和解协议。在证明犯罪这个环节上,证据明显是不充分的,且证据本身存在疑点。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对这一案件应当做出不起诉处理。责成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告知当事人按民事程序提起诉讼,挽回损失。

 

作为辩护人,我们在及时向公诉机关书面提交上述辩护意见的同时,又多次通过其它渠道向上级单位说明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充分阐述自己的无罪辩护意见。2012年12月中旬,某市检察院分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终于对W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曾经涉案千万的巨骗W,终于以无罪之身,走出了看守所。

2017年12月26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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