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海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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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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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刑事辩护工作的主动权(二)

发布者:陈文海主任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392人看过

——着眼不同诉讼阶段辩护职能

   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 陈文海

 

接上


一是从事件起因看,真正寻衅滋事的,不是曾某等人,而是在电梯间故意损害电梯的两名醉酒人员。二是从事发过程看,是两名醉酒人员滋事在先,又主动背后袭击曾某等人,这无疑才是真正的寻衅滋事。三是从行为性质看,曾某等人明显的有防卫性质,且已经被刑事拘留的6人中,有的人根本没有参与“打架”,而是在劝架。因此,本案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曾某等人,而是两名醉酒者。四是从事件结果看,虽然醉酒人员经法医鉴定是轻伤,但曾某等人也有表皮伤等轻微伤。针对这种情况,为防止检察机关先入为主,辩护人在公安机关上报逮捕意见之前,就写出对曾某等人不应当逮捕的书面辩护意见,直接报送检察机关,让侦查监督部门对辩护人掌握的案件情况做到“先知先觉”。在公安机关上报逮捕意见后,辩护人又在第一时间和承办批准逮捕的检察人员进行沟通,当面陈述对曾某等人不应当逮捕的理由。最终涉案的曾某等6人全部被取保候审,三个月后,公安机关对案件做了撤案处理,曾某等6人被无罪释放。


二、全面审查判断案件证据情况,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力争通过辩护真正做到不起诉。

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首先要在第一时间复制案件材料,在全面准确了解案件情况、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会见,并和犯罪嫌疑人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以及从犯与主犯等事关犯罪嫌疑人切实利益的关键情节认真沟通,作出是否需要补充和完善辩护证据的决断,并视案件需要迅速展开调查取证等具体辩护工作。特别是对那些案件事实不清,有罪证据不足,甚至关键有罪证据存在瑕疵和疑点的证据,经认真核实仍然不能将疑点排除的,要敢于提出明确的否定意见。同时,要通过积极主动的工作沟通,向公诉人员明确指出案件在证据和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他们依证据定案的意识。经反复沟通,公诉机关仍然固执己见,对瑕疵证据无动于衷的,要全方位做好否定证据效力的辩护准备工作。为保证辩护工作落地留痕,辩护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提出具体清晰的书面辩护意见,包括对有罪证据的疑问、建议不起诉等等。对于一个具备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的公诉人,辩护人审查起诉期间的上述工作,通常会触动他的思想和认识,从而可能更多地会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和建议,极大地提高不起诉辩护的成功率。笔者担任辩护的苗某合同诈骗一案中,苗某作为刘某公司聘用人员,经刘合法授权,去和某土地权属单位K公司洽谈土地置换及房地产开发合作事项。经反复协商,苗某和K公司达成融资协议,由苗受聘的刘某公司在指定时间内出资3亿元资金,到K公司指定账户,作为地价补偿。同时,刘某公司负责在郊外提供相应地块,刘所在公司再出资对K公司原地块进行开发。根据双方协议,在指定时间内如果刘的公司不能将3亿元资金汇入K公司指定账户,双方协议失效,不再有任何关系。期限界满后,刘的公司未能如期汇款至K公司指定账户,苗对此项工作的代理权限也宣告结束。此后,刘持苗某和K公司所签上述协议的复印件,继续和他人洽谈上述K公司地块的开发合作事项,并融得资金数千万元。其间,刘因早期曾聘用苗代表自己去和K公司谈判,就从融得的资金中向苗支付酬金1000余万元。后刘、苗因共同涉嫌合同诈骗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并被执行逮捕,案件后来被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中,从证据情况看,认定苗某和刘共同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有证据证明苗明知刘用过了期的协议去和他人继续商谈K公司土地开发事项,并参与融资,收取报酬。而从侦查阶段多次会见及数十本案卷情况反映,没有苗继续参与刘后续洽谈开发事项的证据,没有苗、刘二人共谋融资的证据。虽然苗陆续收到过刘支付的1000万元酬金,但苗对钱款来源并不知情。针对这种情况,辩护人反复就案件情况和公诉人进行沟通,并从苗不具备主观故意、没有参与刘的融资行为、所得酬金与刘的“融资”行为无关等三个方面,明确提出对苗不起诉的书面辩护意见。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公诉机关终于对苗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一起长达一年,涉案金额达4000余万元的合同诈骗案终于以“不起诉”的方式落下帷幕。


三、把“争取被告人利益最大化“作为辩护工作的核心,精心举证质证,全力让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成为现实。

以审判为中心,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就刑事案件来说,做到以审判为中心,说到底,就是通过法院开庭审判这一法定诉讼方式,让诉讼当事人更充分地举证质证,从事实和法理上充分阐明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此罪与彼罪、主犯与从犯的事实和法理依据,阐明量刑的依据和标准,从而在本质上保证审判的公平公正,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尊严。从这一意义上讲,通过审判活动,积极主动充分地发表辩护意见,是实现辩护意图,达到最大程度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最有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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