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丁华芳,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55187677。
申请事项:
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单某某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单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单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6日经贵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之规定,曹振东律师现向贵院申请对单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贵院对单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理由如下:
1、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单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喝酒时因言语差错,进而发生口角,酿成后果,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且,犯罪嫌疑人单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也已经固定了本案全部证据,单某某的情况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2、犯罪嫌疑人单某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单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是朋友关系,平时并无积怨,二人在喝酒时因言语差错,在酒精作用下,进而发生口角,酿成后果,被害人程某某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而且,事情发生后,程某某听信朋友,并未及时就医,对伤情蔓延也负有一定责任。单某某并无明显的伤害故意,且此前并无暴力犯罪前科,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3、犯罪嫌疑人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真悔罪,积极赔偿,已和被害人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而传唤并非强制措施,单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事情发生后,单某某积极同被害人商议赔偿事宜,并卖掉自己用于跑滴滴的车辆来筹借钱款,双方于2017年9月28日达成谅解赔偿协议,被害人程某某对单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求单某某的任何责任,并请求办案机关对单某某减轻从轻处理。
四、犯罪嫌疑人单某某上有七旬母亲、下有八岁儿子需要扶养。
犯罪嫌疑人单某某母亲已年过七旬,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单某某赡养。单某某离婚多年,儿子刚过八岁,也需要单某某抚养。基于单某某的家庭状况,请求贵院予以酌情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请求贵院启动对犯罪嫌疑人单某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 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