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华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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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离婚后怎么分?

发布者:丁华芳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508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按照最高院民一庭的“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公式”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等于用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除以2得出的数额即为补偿的数额,而不动产增值率=离婚时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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