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华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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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辩护词(已经判缓)

发布者:丁华芳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2824人看过

张xx涉嫌危险驾驶罪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中特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x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并出庭为张xx被控危险驾驶罪进行辩护。本案开庭之前,辩护人通过接待取保的被告人了解案情,进行了详细的阅卷,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晰准确的了解。现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本案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和法律定性没有异议,但在量刑上,被告人存在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并从被告人的醉驾社会危害程度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来看,被告人张xx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未曾因酒后驾驶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且配合交警检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被告人具有正当职业,平时表现好,无犯罪前科,也没有因酒后驾驶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此次醉驾乃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在案发现场查获醉驾后,配合交警到医院抽血检查,包括在今天的庭审上自始至终表示认罪和悔罪,这足以说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

 

、虽然被告人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但仅为轻微的擦蹭,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但结果轻微,被告人积极赔偿对方1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第896号指导案例,专门指出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可以认定醉驾情节较轻。

 

、被告人明知他人现场报警,其不逃离现场拒不抓捕,配合检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被告人得知对方当事人报警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情况下选择了未逃离现场,自愿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被告人到案后,不论是在行政程序之中还是刑事侦查中都如实供述了其醉驾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以上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对自首的认定,依法应当认定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建议法庭对被告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

1被告人常年在外打工,其爱人在家务农,两个小孩在外求学家中贫困,目前在安徽xx公司上班若因醉驾被羁押,将面临失去这份难得的工作。

     2、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刑法的精神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在于改造犯罪,在于维护、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就本案的情况来说,被告人真诚的悔罪,在取保候审时已经让被告切实体会到国家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宽厚,全社会对醉驾行为的高度关注,已经让被告深感自责和内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事实清楚,醉酒驾驶实属不该,但其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醉酒驾驶行为十分后悔。鉴于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请法庭能够采纳,谢谢!

                                       

                                       丁华芳律师

                                    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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