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华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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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发布者:丁华芳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3日|分类:金融证券 |58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安徽XX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薛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东,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芳,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XX。

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皖0191民初173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安徽XX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万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安徽XX家具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XX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戚冠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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