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勇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8913565088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浅谈工伤与职业病

作者:高勇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3次举报

我国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执行)中,有两条涉及到具体的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第十四条第四款:患职业病的,属于工伤的一种。而职业病是特指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高勇律师 已认证
  • 18913565088
  •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4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642分 (优于83.0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篇 (优于79.14%的律师)

版权所有:高勇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130 昨日访问量:2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