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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缴社保,但员工确因个人原因辞职,能否主张赔偿金?

发布者:王倩、陶振杰律师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566人看过

【裁判要旨】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

用人单位未明确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意思表示的,即不存在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事实基础,故对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主张药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张某向法庭提交的辞职报告单上明确载明,其辞职原因为“家中有事”,该内容与张某在庭审中陈述的药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互矛盾。因此,并无证据证明药业公司作出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法院对张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5年11月24日入职药业公司,从事货车司机工作。2019年5月21日,张某填写了辞职报告单,辞职报告单载明“员工姓名:张某,入职日期:2015.11.24,部门:生产中心,岗位:司机,辞职原因:家中有事”,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在职期间,药业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之后,张某将药业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要求药业公司补缴社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其他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1、药业公司为张某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2、驳回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诉讼,要求法院支持其全部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继续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支持其全部仲裁请求,并增加了要求药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2、张某增加的要求药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上诉的规定。因此,驳回张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法律分析】

一、只有用人单位明确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时,才存在劳动者主张赔偿金的事实基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由此可见,劳动者主张赔偿金的必须基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明确作出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就不存在赔偿金的问题。

当然,这里并不是说不支付赔偿金就不保护劳动者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仍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关于什么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并无明确规定。

实践中,只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在程序上没有按法律规定进行,都属于违法解除。


三、诉讼请求原则上均应经过仲裁前置处理

对于劳动争议,我国采取仲裁前置的原则,即劳动争议中主张权利一方的主张,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然后才能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的主张,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之所以说是“原则上”,是因为确实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我们在此不做论述。所以,为了方便起见,实践中还是以“仲裁前置原则”为准。

本案中,张某在上诉中提出的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因为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而且也没有在一审中提出,所以就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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