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朱X委托我方作为其代理律师,为实现其债权,提起诉讼至人民法院。原告朱X和两被告系堂兄弟关系,两被告从事房地产工作,于2011年12月30日、2013年6月28日先后向原告借款1600000元及30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两份。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打入了被告所在的公司账户和XX平的账户。故我方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6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本金3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虽然本案打款并非全部打入被告名下账户,但经过代理律师的合理解释以及提交的证据支持,法院认定我方履行完毕所有付款义务。
法院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基于借贷关系主张债务人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欠条,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招商银行金葵花卡明细对账单,可以证明原告款项的来源及出借事实。在庭审中,原告就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等细节进行了较为合理的陈述。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对于原告诉请中的1900000元借贷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借款已经到期,两被告应当归还。
最终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600000元的利息应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本金300000元的利息应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支持了我方所有诉求,完全达到了当事人委托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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