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亚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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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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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尹某与张克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景亚旭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21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12月6日,汪某、尹某和我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款总金额为149万元,其中首付款55万元,余款申请银行贷款,同时约定履约定金10万元,原告以我方当事人未按时付款为由,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2、被告归还原告万江共和新城地和苑27栋605室钥匙,配合原告办理合同解除后的撤件等手续;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律师在接到该案后,通过法律分析,事实证据的调查,提出原、被告签订的《存量房交易合同》没有解除合同条款,不构成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被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了原告贷款3月份利息,被告没有付原告4月份贷款利息是因为被告4月份已能支付房款,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2016年4月8日,被告短信通知原告已筹足钱款,可以随时付款,并于4月11日开出82万元本票,但原告拒不接收。原告是因为房价上涨原因不想卖房,原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故我方提出反诉,反诉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反诉被告定金10万元、首付款55万元及尾款2万元。反诉被告在渤海银行贷款未通过后,已在中国银行申请贷款,反诉原告不配合办理中国银行贷款手续,拒不接收反诉原告的82万元,构成违约。反诉原告请求判令:1、反诉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浦口区浦珠北路139号万江共和新城地和苑27幢3单元605室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反诉原告;2、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3、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判决汪霞、被告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反诉原告张x办理浦口区浦珠北路139号万江共和新城地和苑27幢3单元605室(宁房权证浦转字第××号、建筑面积115.93平方米)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产权过户至反诉原告张x名下,由反诉原告张x承担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税费;

  汪某、尹某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向南京市中级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依旧委托我方作为其律师代理出庭,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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