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苟丽君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无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发包方过错亦需担责
案情简介
邓某某、王某某在冕宁县XX镇自建一栋四层房屋,将施工发包给蒲某某。后双方因工程质量、工程款等问题产生纠纷,邓某某、王某某起诉要求蒲某某退还预付工程款12.4万元、赔偿修复费用27万余元及房屋租金损失13.5万元。蒲某某委托苟丽君律师代理应诉。
专业抗辩
苟丽君律师从多个角度展开有力抗辩:首先,邓某某、王某某作为发包方,明知蒲某某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仍予以聘请,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次,施工过程中由邓某某、王某某全程监督并指挥安排施工细节,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再次,邓某某、王某某多次以质量问题为由强行叫停工程,并将蒲某某的机械设备和材料扣在工地,直接导致工期拖延,后果不应由蒲某某承担;最后,邓某某、王某某既主张退还工程款又主张修复费用,两项请求基础不同、相互矛盾,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审理。
判决结果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蒲某某不具有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属无效合同。但因房屋未完工、未验收结算,且鉴定报告未明确质量问题原因及修复方案,原审基本事实不清,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社会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聘请无资质施工方的过错责任认定规则,提醒发包方在选任承包人时须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苟丽君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抓住案件要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其专业素养与职业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