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凉山苟丽君律师维权纪实:物业到期拒不退场 业主依法换物业
【案情简介】会东县XX一号小区的业主们长期对物业服务不满,经法定程序成立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吴某某担任主任。业委会依法选举产生后,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绝大多数业主同意解除与原有前期物业公司的合作,并选聘了新物业公司。然而,原物业公司九XX昀公司拒绝搬离,声称业委会不合法。为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业委会委托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苟丽君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物业公司搬离小区。
【专业抗辩】苟丽君律师深入调查,梳理了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签订、业委会筹备成立到业主大会表决的完整法律链条。她指出,案涉小区已依法完成业委会备案登记,业委会代表业主选聘物业的行为合法有效;原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在前期合同到期前私自续签合同,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业委会依法作出的解聘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针对被告提出“小区未竣工验收、不满足成立业委会条件”等抗辩,苟丽君律师逐一提供了社区批复、街道备案等证据予以反驳。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业委会的成立已经主管部门核准备案,被告对业委会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同时查明,原物业公司自认已于2024年5月31日终止物业服务并撤离小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需指出的是,本案核心目标已实质实现——原物业公司已撤离,业委会合法性获法院确认,新物业公司已进驻服务。
【社会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涉及业主自治权利与前期物业公司利益之间的冲突。苟丽君律师通过专业代理,帮助业主依法行使自治权利,推动了小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化。本案也警示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依法通过业委会选聘新物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原物业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出。苟丽君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