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庆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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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庆丰律师亲办案例说法:劳动争议中的事实劳动关系确认与工资追索

发布者:周庆丰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9日 304人看过 举报

2026-03-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背景

在某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一位长期为某不锈钢加工企业提供劳动服务的员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该员工请求确认其与该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其2024年度未结清的工资。此案例涉及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工资支付义务及举证责任分配等关键法律问题。

案件经过

员工主张: 员工声称,自某年起,他经企业经理介绍进入企业工作,具体从事不锈钢的安装、加工和焊接等任务。双方约定采用年薪制,工资年底统一发放,平时可根据需要预支。在工作期间,他严格遵守企业的安排,勤勉尽职,但企业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8月,他在执行企业安排的施工任务时,因施工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而不慎受伤,导致严重身体伤害。事故发生后,企业虽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但拒绝支付后续治疗费用及2024年全年工资。因此,他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裁决企业支付其全年工资。

企业辩称: 企业则辩称,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员工仅是在企业需要临时劳务时提供服务,并未接受企业的日常管理、指挥或监督,也不受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企业认为,员工与其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亲戚关系,企业出于照顾其生活而临时通知其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此外,企业还指出,员工受伤当日并未被安排至该施工区域工作,且员工所述的劳务费用已全部支付完毕。

仲裁审理与查明: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企业于某年依法登记设立,员工确实在企业从事不锈钢焊接、安装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的报酬通过借支方式先行领取,年底按约定标准结算。2024年,员工的年度报酬标准为70000元,但至今未结算。员工提供了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亲属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急救病历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受企业管理并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企业虽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双方属劳务关系。

仲裁庭意见

1.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仲裁庭认为,双方均为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适格主体,员工从事的工作系企业业务组成部分,且接受企业的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企业虽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相反,员工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受企业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因此,仲裁庭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仲裁庭根据公司设立时间及双方认可的事实,认定劳动关系自企业设立之日起至员工最后一次出院之日止。

2. 工资支付义务: 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供的工资支付明细表及转账凭证,确认员工2024年的报酬标准及实际工作时间,并计算出企业应支付该期间工资总额。同时,仲裁庭根据双方确认的已支付工资数额,认定企业尚欠员工部分工资未支付。

裁决结果: 仲裁庭最终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员工2024年度未结清的工资差额。

案例启示: 本案例强调了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重要性及工资支付义务的法律约束力。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应积极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事实。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仲裁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事实证据进行裁决,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周庆丰律师,男,法学学士,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庆丰律师从2014开始实习,2015年开始正式执业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自贡
  • 执业单位: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3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
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
1510320********28 刑事辩护、离婚、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