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庆丰律师
周庆丰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自贡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胡XX继承纠纷一案

发布者:周庆丰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3日 2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302民初1959号

原告:胡X1,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四川XX律师。

被告:胡X2,女,1952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胡X3,女,1955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系被告胡X3儿子),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胡X4,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自贡市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X1与被告胡X2、胡X3、胡X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21日正式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被告胡X2、被告胡X3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被告胡X4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黄XX,被告胡X2、被告胡X3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被告胡X4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街××组××号房屋的30%归原告胡X1所有。事实和理由:胡XX与贺XX系夫妻关系,婚后分别生育胡X1、胡X2、胡X3、胡X4四个子女。胡XX于1999年7月6日去世,贺XX于2018年1月29日去世,胡XX死亡后,贺XX一直未再婚。胡XX、贺XX死亡后遗留有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街××组××号产权面积102.20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自权私字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自井国用私字第**。因上述房屋面临拆迁,原、被告就房产分割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近年来,原告因患病连续住院十余次,为治病原告已将房产出售,生活非常困难,并于2020年4月被纳入城镇低保,依法可以多分,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胡X2辩称,父母的赡养费用均是由原、被告平摊,原、被告对父母均履行了赡养义务,案涉房产应当平均分配,由被告胡X2继承四分之一。

被告胡X3辩称,被告胡X3对父母亦尽到了赡养义务,对案涉房产依法享有同等的所有权,案涉房产应当平均分配,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胡X3的继承权益。

被告胡X4辩称,被告胡X4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照顾父母至去世,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且案涉房产厨房部分系被告胡X4出资、出力翻修,原告胡X1、被告胡X2、胡X3均有住房居住,故案涉房产被告胡X4应当多分,分得40平方米。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胡XX、贺XX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了原告胡X1、被告胡X2、胡X3、胡X4四个子女。胡XX于1999年7月6日死亡,贺XX于2018年1月29日死亡,胡XX、贺XX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胡XX、贺XX死亡后,遗留有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街××组××号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02.20平方米房屋六间(房屋所有权证号:自权私字第0046:自权私字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自井国用私字第**),登记时间1990年9月13日。胡XX、贺XX生前均未留下遗嘱,未与他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原、被告就上述房屋继承未能协商一致,遂引起本案诉讼。

同时查明,贺XX死亡前已双耳失聪十多年。被告胡X4一直与胡XX、贺XX共同居住在前述房屋中,被告胡X3、胡X2、原告胡X1分别于1983年、1998年、2012年搬离。胡XX死亡后,贺XX每月向胡X4支付生活费。2013年,被告胡X4与贺XX出资对房屋的厨房进行了翻修。

另查明,原告胡X1现每月退休金4000.00余元,2018年8月经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下肺叶腺癌,近两年来一直在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川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大额的医疗费,2019年3月被评定为言语三级残疾,2020年4月被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口,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补助4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本院采信的身份证、公民户籍查询函、户口簿、户籍登记档案、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亲属关系证明、装修材料收据、照片、证人证言、残疾评定表、残疾证、低保证等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案涉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街××组××号房屋系被继承人胡XX、贺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合法财产,属于胡XX、贺XX的遗产。胡XX、贺XX生前均未留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规定,案涉房产应由原、被告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原告胡X1虽每月有4000余元的退休金收入,但其因病致贫、无法劳动,被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其要求多分得遗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X4长期与胡XX、贺XX共同生活,在生活上对被继承人照顾更多,对被继承人也起到精神陪伴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被告胡X4要求多分,本院亦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本院酌定案涉房产由原告胡X1、被告胡X4各继承30%,被告胡X2、胡X3各继承2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胡XX名下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街××组××号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02.20平方米房屋六间(房屋所有权证号:自权私字第XXX号,国有土地使:自权私字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自井国用私字第**)被告胡X2、胡X3各继承20%。

本案受理费2700.00元,由原告胡X1、被告胡X4各承担810.00元,被告胡X2、胡X3各承担5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莫长林

人民陪审员  严玉莲

人民陪审员  刘玉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XX

周庆丰律师,男,法学学士,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庆丰律师从2015年执业至今已办理各类案件近600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自贡
  • 执业单位: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3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