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2000**********

  • 执业机构: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兼职“打工人”,了解相关规定,提高警惕,谨防诈骗犯罪

发布者: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602人看过

全日制用工是生活中常见的用工形式,除此之外,非全日制用工也是劳动关系的一种重要补充,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兼职工作。

一些尚未毕业的大学生或者主要职业时间比较灵活的劳动者,可能会选择这样一种工作形式去获取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专章做出了规定。

首先,从工作时间上来看,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24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如果劳动者者遇到工作时间超过上述规定的情况,如果采取计时工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调整或缩短劳动时间;如果显著超过上述工时,可以要求调整劳动关系为全日制劳动关系。

其次,从订立形式上来看,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虽然法律允许订立口头合同,建议劳动者也尽量与用人单位形成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订立书面合同,请劳动者自行保留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证据,比如招聘广告、员工须知、岗位职责等,以便在双方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找工作的过程中要提高警惕,谨防诈骗犯罪。第一要选择有信誉且专业的招聘网站,对信息加以甄别,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于拟应聘企业进行初步调查。第二,警惕高佣金返利和工资日结等诱惑性的招聘信息,这往往是诈骗的陷阱。第三,初次去地处偏僻的单位应聘时,最好有家人或朋友陪同。

来源:女子学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