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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

发布者: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627人看过

    以物抵债是诺成合同,不以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故此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并生效。齐精智律师提示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应认定为新债清偿,在无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其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另行增加的一种债务清偿方式。债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有利于债权实现的方式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5批指导性案例中第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

二、《九民纪要》规定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可以诉请债务人交付。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三、以物抵债协议系诺成性合同,债权人当然可诉请继续履行。

  案件来源:(2017)最高法民申128号。

  综上,以物抵债协议订立后,是否发生物权变动,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实际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完备了抵债物的物权变动条件。具体而言,在以动产抵债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将物交付债权人;在以不动产抵债的情况下,应自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物的变更登记之日起,抵债物完成了物权变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44.【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该《承诺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审法院关于“从抵债的目的来看,以物抵债具有实践性。若仅有合意,未转移物权,则债务未消灭,抵债的目的未达成,债务人仍可另行选择偿债方式,即‘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产生强制履行的效力”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作者:齐精智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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