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也就是说房子已经抵押,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应当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但在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实施(2021年1月1日)之后,这个问题有了新的答案。根据《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这样抵押人也就是产权人可以出售房子,抵押权可以跟着房子走,卖房子不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但须通知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