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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母亲把房子给了姐姐,赠与合同有效吗?

发布者: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2021年01月21日310人看过举报


父亲去世后,母亲与姐姐签订《赠与协议》,将房屋赠与姐姐。妹妹李芳(化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赠与协议》无效。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赠与协议部分无效。

 

案情简介

李芳诉称,母亲刘翠珍(化名)与父亲李德高(化名)育有两个女儿,分别为李芬(化名)、李芳。父亲于2010年去世,未留有遗嘱。母亲名下有房屋一套,但该房屋为父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在遗产未分割的情况下,母亲与李芬签订《赠与协议》,将房屋赠与李芬个人所有。李芳认为,母亲刘翠珍与姐姐李芬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

 

庭审中,刘翠珍同意李芳的诉讼请求,称她仅有这一套房屋,现将房屋赠与了李芬导致无家可归,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

 

李芬不同意李芳的诉讼请求,称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母亲刘翠珍名下,但是由她出资购买,不属于父亲李德高的遗产。另外《赠与协议》签订是她和母亲刘翠珍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只是通过这种形式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返还,没有侵犯第三人的利益。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刘翠珍个人名下,但为刘翠珍与李德高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德高去世时未留有遗嘱,继承人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处理。

 

2017年刘翠珍与李芬在知道涉案房屋中可能有他人权益的情况下,擅自签署《赠与协议》,将涉案房屋赠与给李芬个人所有,刘翠珍对其自身的份额处分合法有效,但其对李德高份额的处分侵害了李芳的利益,故刘翠珍与李芬签署的《赠与协议》中对李德高份额的处分,应为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本案中涉案房屋为李德高与刘翠珍夫妻共同财产,在李德高去世时继承发生。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涉案房屋析分为李德高与刘翠珍按份共有,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后刘翠珍与李芬签订赠与协议,刘翠珍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但刘翠珍与李芬在明知涉案房屋尚未继承分割,涉案房屋中可能有继承人李芳权益的情况下,擅自签订《赠与协议》,将涉案房屋赠与李芬个人所有,构成恶意串通,侵犯李芳的利益,故认定为刘翠珍对李德高遗产范围的处分无效,刘翠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仍为有效。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史敬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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