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但并未对什么情况属于“绩效考核不达标”进行规定,绩效考核不达标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来进行认定。但绩效考核不达标并不完全等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当然的以“绩效考核不达标”来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进而辞退员工。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第三款规定: 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结合以上法律法规规定,若用人单位希望用“业绩考核不达标“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考核的内容需要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且用人单位没有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2、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特定的绩效考核不达标的情况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3、考核要有客观的标准和评价记录;4、考核不达标是应当先进行培训或调岗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达到考核标准的;5、考核结果由劳动着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