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只有转账记录很难取得胜诉,如果没有明确提及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甚至只有一个转账记录,无法判断借贷关系的存在。需要收集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借贷关系的存在,比如要求偿还借款以及对方承认借款的短信、手机聊天记录;银行的提款或转账单据;要求对方还款录制的音频等证据。
一、理由如下:
1、在线上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提及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甚至只有一个转账记录,无法判断借贷关系的存在,转账记录无法确认债务人,那么转账记录的证据就非常薄弱。
2、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具体而言,若借款人抗辩说转账凭证是他偿还出借人之前借款,那么借款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无法证明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虽没有借条等直接证据来认定借款行为成立,法律没有规定出具借条是借款唯一的合法有效形式。出借人提交的例如转账记录等间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且各种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能够相互印证的,法院是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因此,若有其他相应的证据可以佐证借贷关系的,例如手机短信线上聊天记录,如短信的内容包括提及还款,以及对方的答复是否已承认借款;去银行领取一些提款或转账单据;录制的音频;第三人可以证明双方都有借款的证言等等,都应尽量收集提供给法庭,以此证明借贷关系是成立的。
二、为了取得胜诉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收集要求偿还借款以及对方承认借款的短信、手机聊天记录。例如,短信的内容包括提及还款,以及对方的答复是否已承认借款。
2、收集银行的提款或转账单据。
3、收集要求对方还款录制的音频,例如在电话上提及借钱或者确认借钱。
4、收集证明双方有借款关系的证言。确认是否有第三人在场,即借款时,第三人可以证明双方的借款关系。
5、借款时应提高意识,最大程度的减少风险。在签订书面合同或出具借条时载明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核心要素;明确交付过程,如遇大额借款,建议通过银行或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方式交付并注明系借款;确定还款方式,为了避免日后纠纷,对于还款尽量出具书面凭证如收条或者通过转账方式还款,同时明确还款金额及还款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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