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首先由村民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且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村镇政府。
乡镇政府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到场审查合格后进行审批。
最后,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委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告。
住宅用地是指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传统意义上的住宅用地,有两层意义:
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包括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空闲宅基地。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办理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2.符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村村民。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
1.预约
(1)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揭阳分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
(2)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取号
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揭阳分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持预约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接收受理人员根据办事需求,在预约时段内为申请人服务。
3.申请接收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2)申请人在国土规划部门综合规划科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2)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2)申请人在国土规划部门综合规划科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二.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2)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3)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预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预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1)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
5.收件转办。
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业务科室,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保护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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