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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字、不认可款项性质是否也要承担偿还责任?

发布者: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339人看过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系其自愿加人承担还款责任,法律规定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是尊重当事人作为自由权利主体的选择权。上述案例一中,尽管薛某和杨某一再否认争议款项性质,但薛某明确表示了如杨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欠款,其自愿承担还款责任。故法院依据对款项性质的认定判定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对款项性质的否定不影响其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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