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天津某公司与天津XX公司双方自2016年4月起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天津XX公司在天津某公司处购买印刷品并给付相应货款。双方先后于2017年5月3日、2017年5月11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4月12日签订5份《购销合同》。合同生效后,天津某公司已依约履行送货义务,天津XX公司员工确认收货。双方确认天津XX公司应付货款总计人民币206008.62元,天津XX公司的员工贾X向天津某公司出具对账单,天津某公司已开具发票,并经天津XX公司员工贾X确认签收。
二、当事人困惑或顾忌
1、天津XX公司经营状况差,偿债能力差;
2、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签收单均只有员工签字,并未加盖公章。
三、律师介入
1、针对当事人对天津XX公司偿债能力的顾虑,律师知道当事人及时对天津卜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经律师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并向执行法官提供财产线索,在天津XX公司应收账款到账前三个小时查封了天津XX公司的账户,金额完整覆盖本案诉讼请求。
2、在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中,贾X作为天津XX公司的联系人签署了合同,因此贾X有权代表天津XX公司向天津某公司出具的对账单、发票。
四、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天津某公司依约向天津XX公司供应货物后,天津XX公司应当及时、全额给付天津某公司货款。天津XX公司为依照约定按期足额给付天津某公司货款的行为侵害了天津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支持了天津某公司要求天津XX公司给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同时,由于本案及时采取了保全措施,在本案执行阶段,本案判决得以及时顺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