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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什么情况下能取回货物

发布者:董晓楠律师|时间:2023年05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691人看过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什么情况下能取回货物

1、如果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买受人有这几种情况的,出卖人还能取回标的物:

第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第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第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二、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适用于不动产吗

所有权保留不适用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需要登记才转移,在登记之前主动权掌握在出卖人手中,如果出卖人可以保留所有权,无疑会增加买受人的风险,所以所有权保留不能适用于不动产,但是不动产买受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这样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三、所有权保留需要书面形式吗

动产的所有权保留需要书面形式,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需以登记为准,因此不存在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保留的问题。

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时,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仍保留于出卖人的一种担保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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