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侹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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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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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了能打赢官司吗?

发布者:刘侹杰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2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某辩解3万元以现金形式归还林姐,但其陈述的还款时间多处不一致,还款地点不明确,且未提供其还款的款项来源、偿还借款利息等证据相佐证。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规定。

  陈弟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对林姐主张的陈弟尚欠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借条因“尼伯特”台风遗失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陈某某偿还林姐借款3万元及出具该借条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其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

  二审判决: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陈弟的上诉,依法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借条注意事项

  ①借款用途要合法

  法律不予保护为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的借款

  ②信息要清楚完整

  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按照身份证上的信息书写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借款人的家庭住址也要详细写清楚,一般民间借贷都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彼此之间都清楚对方住址,那么也要仔细核实借款人所写的住址与实际住址是否相符

  ③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借据、收据、欠条等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也就是说出借时就扣利息的“抽头”行为,人民法院以实际出借金额为本金

  ④要注意书写时不要留空白

  书写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条者填写其他内容,或者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由此产生麻烦。如有的持条人事后在空白处补记“若逾期不还,借款利息将加倍”等内容,使借款人利益受损

  ⑤借款金额大小写都要写

  写借条时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小数点位置不准确,字前头有空格,或者大小写不符,都会容易被持条者添加数字或修改,由此而引发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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