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家住闽清的林女士,最近碰到了一件烦心事,她声称之前借了3万元给别人,结果借条在7月份的洪水中,连车一同被冲走了,对方就声称已还清借款。无奈之下,林女士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还钱。那么,法庭是否会支持她的诉求呢?
借条连同车辆被洪水冲走闽清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上,一开始,原告林女士就提出了自己的诉求。
原告林女士说,之前被告卞某以开店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她借款15万元。后来,陆陆续续归还了12万元,尚欠3万元,及利息3750元。然而林女士多次催讨欠款,均遭被告卞某拒绝。
对此,被告卞某方面矢口否认3万元借款未归还,并表示是以现金方式归还。
被告卞某方面称,林女士既然说还欠她3万元,那就应该提供借条。对此,林女士表示很无奈。
原告林女士表示,因借条放在儿子的车里,遭受了7月9日的“尼伯特”台风被损毁,但是并不存在被告卞某所主张的,已经偿还借款的这么一个事实。
当庭,林女士方面出具了收到车辆理赔款的相关证明。
此外,林女士还表示,她和被告卞某之间的借款、还款、以及支付利息,都是通过转账的方式。
单就流水账的统计,卞某的确只归还了12万元。那剩下的3万元,究竟还了没有呢?
被告陈述的还款时间不一致 地点不明确卞某声称,自己在7月7日,也就是离婚当天晚上,以现金的方式将3万元欠款归还给林女士。法庭上,原告方说,被告说谎,因为7月7日的晚上,林女士压根儿就不在闽清。因此,被告卞某主张是不成立的。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卞某应当对其主张已经还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被告卞某始终坚持自己已将欠条结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卞某辩解已用现金的方式已归还林女士3万元欠款,但其陈述的还款时间多处不一致,还款地点不明确,且未提供其还款的款项来源,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习惯,根据相关规定,卞某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对林女士主张的3万元借款及借条遗失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并最终判令卞某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林女士的借款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借条没了能打赢官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