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中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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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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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谢中伟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2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应为:上诉人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即上诉人是否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既未明确约定上诉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必须提交连续亏损的证明,也未明确约定应提交的证明类型,更未约定应提交的具体期限。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寄送的《退租申请函》后,假使其无法对上诉人的连续亏损产生合理信赖,那为何一直未要求上诉人就此提供上述证明?据此,在合同并无明文约定或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意或扩张性的解释,也不应对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事宜进行强行解释,并随意增加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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