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应为:上诉人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即上诉人是否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既未明确约定上诉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必须提交连续亏损的证明,也未明确约定应提交的证明类型,更未约定应提交的具体期限。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寄送的《退租申请函》后,假使其无法对上诉人的连续亏损产生合理信赖,那为何一直未要求上诉人就此提供上述证明?据此,在合同并无明文约定或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意或扩张性的解释,也不应对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事宜进行强行解释,并随意增加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