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运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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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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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区政府强拆胜诉案

发布者:王运磊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7日 13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2020年7月16日及2020年7月28日确存在强制拆除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巷××号巷××号××层楼房的事实。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案涉房屋在泉州市丰泽区××华洋滞洪片区(丰泽段)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丰泽区某府作为征收方与原告作为被征收方未能就案涉房屋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丰泽区 某府作为征收方,亦未对案涉房屋作出认定与处理。案涉房屋分两次被强制拆除,在拆除现场有丰泽区某府的领导、北峰镇街道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因此,本案应确定为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原告主张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为丰泽区某府、北峰街道办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区某府、北峰街道办主张案涉房屋系丰泽区某管局实施的拆除行为,其非本案行政强制主体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案涉房屋已列入政府的改造项目范围,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亦未有补偿安置裁决的情况下,丰泽区某府、北峰街道 联合对案涉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不足、程序亦不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在案证据证明,丰泽区城管局只对案涉房屋“三楼天花板及屋顶鸽子棚”实施强制拆除,对该行政强制行为,原告已起诉至人民法院,该案的处理与本案被强制拆除的房屋存在诉讼标的不同。案涉房屋虽在2005年已被原泉州市 局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丰泽区某府在对案涉房屋决定征收前亦应按照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案涉房屋进行认定和处理。 综上,原告是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丰泽区某府、北峰街道是本案的行政强制拆除主体。被诉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法律依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法应予撤销。鉴于本案被诉的为事实行政行为,且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四)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某府、被告北峰街道拆除位于泉州市丰泽区霞华巷34号巷XX号三层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王运磊,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已9年,执业期间,主要从事行政诉讼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以及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10949946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