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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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网络法律股权纠纷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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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虹律师:在朋友圈发他人的肖像照侵权吗?

发布者:贾虹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9日|分类:侵权 |1203人看过

小明在朋友圈发布了同事小美在办公室午睡的“丑照”,遭到小美强烈反对,并主张小明侵犯其肖像权。

 

小明认为他又没有用小美的肖像营利,算不上侵权。

 

那么,小明是否侵犯肖像权呢?

 

《民法典》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民法典》中已删除了《民法通则》原有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前提规定,现在判断是否侵权主要看“是否经肖像权人同意”

 

由此,小明在小美强烈反对的情况下仍在其朋友圈中公开发布小美的“丑照”,是侵犯小美的肖像权。

 

《民法典》的规定不仅加强了对肖像权的保护,也对互联网环境下大量非营利的曝光、丑化肖像权并附以漫骂的行为起到制约作用。

 

当然,《民法典》也不是绝对禁止一切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使用,下列特定情况下,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即使用肖像:

  • 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

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划重点:

判断侵犯肖像权的侧重不再是“以营利为目的”

而是“是否经肖像权人同意”,一般情况下,未经同意的使用侵权

在特定情况下,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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