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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虹律师:瓜子二手车被罚1250万 广告合规须知道

作者:贾虹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35次举报

广告监管力度正逐年加大,发布违法广告所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也越来越重,近日,瓜子二手车因在广告中宣传“成交量遥遥领先”,与实际情况不符,被罚1250万元。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2018年11月15日对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子二手车”)出具京工商海处字(2018)第2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瓜子二手车于2016年9月7日至12月28日期间乐视网发布15秒的视频广告,其中包含广告词:“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瓜子二手车为此广告支付了人民币1250万元的广告发布费




海淀分局经调查后认为:瓜子二手车于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成交量85874辆的数字,较同期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成交量442878辆车,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的成交量92375辆车,并非遥遥领先。瓜子二手车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缺乏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存在服务信息、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瓜子二手车处以罚款1250万。


瓜子二手车日前就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表声明称;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定性存有异议,已根据法律程序申请行政复议。


另据悉,2017年,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的经营者此前曾因使用“遥遥领先”、“全国领先”等广告词语,被人人车以涉嫌不正当竞争起诉到海淀法院,索赔一亿。海淀区法院下发诉前禁令,裁定瓜子二手车即日起停止使用前述宣传用语。2018年,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的经营者因在《中国新说唱》中投放广告使用“瓜子二手车,一路超前没得说”、“买家多 卖家多 对手总想超过”、“行业领军配备 冠军舍我其谁”等广告宣传语,被人人车以“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为由诉至朝阳法院,并被索赔2000万元。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诉前禁令,裁定停止使用上述广告宣传语。


2018年10月26日实施的新《广告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广告的监管力度,并对广告主发布广告事项进行了严格规定:


广告主应注意


广告主除不能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违禁用语之外;还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例如:宣传不存在的商品或服务的,宣传的商品性能、销售情况、荣誉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等情况,均构成虚假广告。


违反《广告法》规定或发布虚假广告的后果非常严重:不仅要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一定倍数的罚款之外,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再被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等。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广告主发布广告时,应特别注意不要使用违禁词,不要虚假宣传。



广告代言人应注意


瓜子二手车的广告宣传不仅包含了虚假宣传内容,还借助了明星的影响力,而《广告法》已把广告代言人纳入该法管理范围:


《广告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应符合《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广告代言人不得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


如果广告主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广告主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而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无论是否广告代言人明知应知,广告代言人都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上述责任外,如出现广告代言人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或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只要上述情况之一的,相关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广告代言人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广告代言人在代言之前,务必预先审核广告主、代言产品和代言内容是否合规,并且更要在《代言协议》中就上述责任与广告主约定清楚责任分担,比如:要求广告主应保证广告内容不构成虚假广告,并要求广告主承担相应的虚假广告责任和赔偿广告代言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以便代言人可在遭受损失时向广告主追偿。


结 语


无论是广告主发布广告还是明星担任广告代言人,均应事先了解清楚《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策划、制作、发布和代言广告时,提前规划和防控风险,注意广告合规事项,绕过违法违规的坑,提前避免出现不可挽救的后果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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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贾虹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权益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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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虹律师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咨询电话18411007587,法学硕士,已执业15年。贾虹律师曾在国家机构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网络法律、股权纠纷、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