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虹 本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事先取得书面许可并注明作者信息
移动互联网的日常交流已不拘泥于文字,生动的表情包早已被广泛应用。葛优在《我爱我家》中扮演的纪春生懒散摊在沙发上的剧照,被制作成表情包广为流传,该造型被形象的称为“葛优躺”,“葛优躺”词语也一度成为网络热词。
“葛优躺”肖像侵权 判赔7.5万
2016年,葛优将Y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网)诉至法院,称Y网在其官方微博中发布“葛优躺”图片侵犯葛优的肖像权,要求Y网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1万元。
近日,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葛优的诉讼请求。Y网需要在其官方微博置顶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合计7.5万元。
2016年7月25日,“Y旅行网”微博发布如下内容:“不经历周一的崩溃,怎知道周五的可贵。为了应对人艰不拆的周一,小艺爆出葛优躺独家教学,即学即躺,包教包会!”该微博共使用7幅葛优图片共18次,其中5幅图片均为《我爱我家》剧中人物纪春生在沙发上瘫坐的截图(其中一张为三人照片)。最后几张图配了大床、浴室等酒店背景,微博后附“订酒店用Y”的文字,并附二维码和Y网标识。
法院认为:
《我爱我家》中的“葛优躺”造型确已形成特有网络称谓,并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但一般社会公众看到该造型时除了联想到剧目和角色,也不可避免地与葛优本人相联系,该表现形象亦构成葛优的肖像内容。
Y网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多幅系列剧照,并逐步引导与其业务特征相联系,最终将“葛优躺”图片的背景变更为床、浴室等酒店背景,附Y网宣传文字和标识、二维码,虽然上述方式并不能使网友认为葛优为Y网公司进行了代言,但仍有一定商业性使用的性质,且该微博还同时使用了一张葛优此前的单人广告照片,故Y网公司在涉案微博中的使用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一般指自然人的外貌和体貌的外部特征,主流观点认为是需要包含全部或主要面部特征。肖像的重要特性之一是具有可辨识性。通常,肖像权是指自然人的外部特征及其所享有的人格权益。司法实践中,涉及侵犯肖像权的纠纷多数为侵权使用自然人的人物照片、影视剧照等。要特别强调的是,按照人物肖像,创作出的具有可识别性的漫画形象,也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在2017年新的《民法总则》出台以前,旧的《民法通则》对肖像权的保护集中于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从文义解释上看,“是否经同意使用”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是之前判断肖像权侵权的二个重要标准。
现行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新《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新的《民法总则》没有在肖像侵权条文上做具体范围限定,法律上的这种细微改变,为今后可能出现的各类肖像权侵权行为预留了更多的保护弹性和裁量空间。
明星“表情包”可以辨识出明星外貌,属于肖像权保护的范畴,如果不当使用,将涉嫌构成肖像侵权。
通常,商家的微博、公众号、官网本身即是品牌推广的媒介,商家使用“明星表情包”做相关品牌宣传的推文,不仅能增加了用户流量,还能对商家品牌进行更好的宣传,具有明显的商业性质。这种情况下使用明星“表情包”,实质是在利用明星肖像进行商业推广,对明星会造成了一定的商业利益损害。例如:明星可能会因此丧失一些同类竞争品牌的商业合作或代言收入。
从这一角度看,“葛优躺”侵权案具有典型示范性。将会鼓励和督促越来越多的明星积极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同时还警示和震慑商家今后要规范和谨慎使用明星“表情包”。
如何避免侵犯肖像权
首先,商家要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新媒体工作人员平均年龄较低,其中有些人的商业和法律经验尙还有限,对肖像权的概念很陌生,还处在“无知者无畏”的状态。在对风险没有意识的情况下,风险是最大的。因此,商家公众号应重视工作人员的商业教育和法律培训,最好能让工作人员了解基本的商业和法律常识。
比如:要知道很多明星正在加大对“表情包”、肖像使用的维权,明星“表情包”的使用并非法外之地。在使用明星“表情包”前,要充分预估使用后的最坏结果和对最坏结果的承受能力,并在此基础上酌定使用的必要性。又比如:如需使用明星“表情包”,会涉及明星的肖像权和照片著作权等多项权利,最理想和安全的情况是,在使用前应事先取得各项权利之权利人的许可。
其次,未经充分必要的许可时,应尽量避免在品牌推广内容中使用各类包含肖像的“表情包”、剧照、动漫或游戏形象等,以避免被主张侵权产生的得不偿失。总之,要尊重肖像权,避免任性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