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虹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3日 12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人曾代理的涉外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为当时几大唱片公司之一,起诉主体为香港公司,起诉书、委托手续以及在香港形成的相关证据均走公证认证程序:
原告某唱片公司(注册地香港)诉被告称天津某演歌台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MTV)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未经原告许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某演歌台公司停止使用、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
原告作为国际唱片业协会的会员,其提供的经公证认证的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办事处出具的声明可以证明其在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办事处进行过版权登记,结合原告提供的光盘署名,可以认定原告享有涉案MTV的制作者权利。
本案涉案的MTV,为以音乐作品为基础,经导演、摄影、演员和剪辑共同创作的劳动成果固定在光盘上,有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其他方式或其他装置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法院判定:
被告天津某演歌台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MTV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放映权,应依法停止侵权、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