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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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合伙人律师执业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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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无劳动合同也无其他合同,企业未支付二倍工资

发布者:贾虹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3日 7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人代理公司,最终未被认定劳动关系,胜诉(劳动仲裁)。


众所周知,劳动纠纷的举证责任大部分是在公司方,如果公司即无劳动合同也无其他合作协议,公司大概率会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能胜诉非常,律师的作用功不可灭,请个资深专业和认真负责的律师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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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画师为企业提供临时工作,但企业未和其签订临时合作协议,由于企业在郊区,故企业允许画师购买企业的饭卡,并中午可以在企业食堂吃饭,出于对画师的人道主义关怀,如果画师在画室工作到很晚,画师可以到企业的公共宿舍临时休息。


企业在成片中为对该片做出贡献的画师均予以了署名。


画师之后凭企业的食堂饭卡和成品署名等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企业未与其签署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画师二倍工资。


律师组织企业提供了大量财务和管理上的书面证据(准备时间历时好几个月)和人员证据(证人出庭),用以证明临时合作的画师和企业员工之间的区别。


最终劳动仲裁委认为:劳动关系的确定应具备相应条件,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規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具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

的证言等。


郝X提交的2014年12月《动画工资表(外注)》的人员名单与某美术公司提交的《外发结算表》中领款人签字一致,且均有证人出庭对某美术公司提交的书面证言予以确认,郝X领取报酬并签字确认的《外发结算表》显示与某美术公司提交的员工工资支付的记录不同。综上,郝X虽为某美术公司提供劳动,某美术公司支付郝X报酬,但从领取报酬的记录看,有别于某美术公司的员工,且郝X领取报酬确认签字时应对《外发结算表》的含义明确知晓。


因此,本委对某美术公司主张郝X作为第三方的个人与某美术公司属合作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对郝X基于劳动关系向某美术公司捍出的各而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贾虹律师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咨询电话18411007587,法学硕士,已执业15年。贾虹律师曾在国家机构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网络法律、股权纠纷、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