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虹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3日 7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人代理公司,最终未被认定劳动关系,胜诉(劳动仲裁)。
众所周知,劳动纠纷的举证责任大部分是在公司方,如果公司即无劳动合同也无其他合作协议,公司大概率会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能胜诉非常,律师的作用功不可灭,请个资深专业和认真负责的律师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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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画师为企业提供临时工作,但企业未和其签订临时合作协议,由于企业在郊区,故企业允许画师购买企业的饭卡,并中午可以在企业食堂吃饭,出于对画师的人道主义关怀,如果画师在画室工作到很晚,画师可以到企业的公共宿舍临时休息。
企业在成片中为对该片做出贡献的画师均予以了署名。
画师之后凭企业的食堂饭卡和成品署名等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企业未与其签署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画师二倍工资。
律师组织企业提供了大量财务和管理上的书面证据(准备时间历时好几个月)和人员证据(证人出庭),用以证明临时合作的画师和企业员工之间的区别。
最终劳动仲裁委认为:劳动关系的确定应具备相应条件,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規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具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
的证言等。
郝X提交的2014年12月《动画工资表(外注)》的人员名单与某美术公司提交的《外发结算表》中领款人签字一致,且均有证人出庭对某美术公司提交的书面证言予以确认,郝X领取报酬并签字确认的《外发结算表》显示与某美术公司提交的员工工资支付的记录不同。综上,郝X虽为某美术公司提供劳动,某美术公司支付郝X报酬,但从领取报酬的记录看,有别于某美术公司的员工,且郝X领取报酬确认签字时应对《外发结算表》的含义明确知晓。
因此,本委对某美术公司主张郝X作为第三方的个人与某美术公司属合作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对郝X基于劳动关系向某美术公司捍出的各而仲裁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