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虹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26日 8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A称B在对其西厢房进行修缮时侵占了部分公共面积和A的宅基地面积,请求B将侵权建筑物拆除。因A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B存在上述侵权行为,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现场勘验,B安装的摄像头只能拍摄到两家部分房屋的屋顶,无法拍摄到A家日常生活的场景,不会对A的日常生活构成妨碍,故A要求B拆除摄像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A家西厢房中的霉斑的修复费用,因A未就此申请鉴定,原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修复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A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