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宝山区一名88岁独居老人将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主一事,引发网友热议,相关话题冲上热搜。2017年,老人带着小游到上海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2019年才办理完成,并于同年将自己价值300万元的房产赠送给小游。
实务视角
1、本媒体报道来看,老人2017年办理了“意定监护”的公证,那何为意定监护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监护并不是扶养,监护职责只是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处理一些事务,比如签字确认,办理取款,代理支付相应款项等。当然,从报道来看,小游提供给老人的不止是监护,而是扶养相关的义务。2019年,老人将价值300的房产赠送给了小游,这里是赠与法律关系。结合整个报道来看,我们推测下,老人真实意思或许是让小游给他提供扶养义务直至去世,将房产赠送给小游作为报答,带有浓浓的中国式人情味。
2、对于有向本文中“老人”类似情形的,笔者建议最好签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这样对自己的权益才是最大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此条文即“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可以约定由继承人以外的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死后将自己部分遗产遗赠。
根据笔者实际经验,需要提醒的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最好是去公证机关或者找律师见证,因为老人可能因为有身体疾病等原因,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表面看不出来,而公证机关在公证前会进行相关专业询问,提前发现问题,避免后期其他利益相关人主张权利,而发生纠纷。
3、还需要注意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是除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即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能是上述顺序中的人。因为上述范围内的人是有法定扶养义务的。
实践中,可能上述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有的不履行扶养义务,只有部分孝心更好,对老人照顾无微不至,老人只想把遗产给相应的继承人,那么这时,老人只需要立一份“遗嘱”就可以了。
4、据媒体报道,2019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18.1%,再过几年,这一人口规模将超过3亿,再加上独生子女一代的父母逐渐老区、丁克家庭增多等问题更显突出。失独老人、孤寡老人等问题更显突出。“遗赠扶养协议”形式的养老或许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养老方式。毕竟更多的扶养人和老人并不向本文主人公那么融洽和谐,因此在协议中细致的明确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就十分重要,也是对自身的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