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与缓刑都有 “缓期执行”的含义,但是,从性质上看,死缓与缓刑是两种不同的刑罚制度,它们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适用的对象不同
死缓适用的对象是罪行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人;缓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入,但对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2、考验的期限不同
对死缓犯的考验期限,按照刑法的规定是二年;对缓刑犯的考验期限,则因原判刑罚的不同而不同。原判刑罚为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原判刑罚为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3、法律的后果不同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根据其在二年考验期限内的表现,或者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或者执行死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根据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表现或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或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4、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不同
死缓与缓刑都存在着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但死缓犯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是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缓刑犯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则是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5、考验的场所不同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入必须送往监狱,在严密的警戒和严格监管的条件下,强迫他们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则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在社会上进行改造。
由此可见,死缓与缓刑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就死缓的实质而言,它实际上是运用“缓期执行”这种特殊的法律形式,来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使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减少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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