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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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pp中“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认定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806人看过

    2019年12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印发〈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列举了以下情形为“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    

    1、征得用户同意前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    

    2、用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后,仍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频繁征求用户同意、干扰用户正常使用;

    3、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或打开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超出用户授权范围;    

    4、以默认选择同意隐私政策等非明示方式征求用户同意;    

    5、未经用户同意更改其设置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状态,如App更新时自动将用户设置的权限恢复到默认状态;    

    6、用户个人信息和算法定向推送信息,未提供非定向推送信息的选项;    

    7、以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方式误导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如故意欺瞒、掩饰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真实目的;    

    8、未向用户提供撤回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途径、方式;    

    9、违反其所声明的收集使用规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对于上述列举情形,概况理解就是:用户同意前不得打开收集权限或开始收集;用户不同意不得收集或变相迫使客户同意,且征求用户同意的方式必须是明显的、不存在隐瞒真实目的或误导用户的;收集信息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且不得单方面修改用户授权范围;应提供客户撤回授权的途径和方式,未提供非定向推送信息选项;App运营者违反收集使用规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视为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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