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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及计算方法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8日|分类:人身损害 |520人看过

一、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类型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1)经营利润损失

    表现为经营利润损失的可得利益损失纠纷,常见于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交易关系的经销/分销协议、经营性房屋租赁协议等,在有关可得利益损失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存在经营利润损失的案件数量最多。

(2)转售利润损失

    转售利润损失的可得利益损失纠纷,常见于转手贸易,也不限于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一般产品的买卖交易,也可能存在于股权交易、房产交易、承揽交易中。

(3)生产利润损失

    表现为生产利润损失的可得利益损失纠纷,常见于设备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可得利益损失得到支持的案例中,即便依法律明确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建模计算,也并无一定之规的具体计算方法。很大程度上影响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结果的原因在于主审法官的司法理念。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初,合同当事人最好能明确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

    关于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中,提出差额法、约定法、类比法、估算法、综合裁量法等计算方法,其中,约定法、差额法、类比法是基本方法,估算法、综合裁量法则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难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金额时,由法官以自由心证和经验法则酌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约定法是按照合同有关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的约定计算可得利益损失,但约定违约损害赔偿过高时,法院将依据差额法计算结果进行调整。

    差额法是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基础方法,将分别确定违约损害行为发生时受损方的财产状况与合同适当履行后受损方应具有的财产状况,以两者的差额作为守约方遭受的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在内的损失数额。

    类比法简言之就是以横向比较(同时期其他相同或类似企业在同类合同交易条件下能获得的利益)或纵向比较(同一主体在同一合同项下,曾经取得的合同利益)的方法。适用类比法的前提是,违约损害赔偿所指向的交易通常具有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

    估算法类似于对可得利益的概算,法官在双方所作事实陈述和提供证据的基础上,综合合同履行进展、当事人过错大小、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具体案情,运用自由心证和经验法则酌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

    综合裁量法是无证据证明可得利益损失具体数额情况下,法官以差额法为基础方法,综合考虑守约方因违约遭受实际损失或可能遭受的损失为基础数据,以自由心证和经验法则酌定的数额。

    综上,我们理解其归纳出的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方法大致为,有约定的可适用约定法,约定过高适用差额法调整;差额法是基础方法,在利用其它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通常也要使用差额法;类比法适用于有稳定财产收益的行业和交易;估算法是对于守约方举证提出可得利益损失而违约方提出合理抗辩理由时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所用的方法;综合裁量法是法官无法使用其他方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使用的补充方法。

    由于估算法、综合裁量法主要依赖法官运用自由心证和经验法则对可得利益损失数额进行酌定,这就意味着遭受违约损害的一方很难以这两种计算方法为导向,收集整理组织证据,故实践中,就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数额的举证,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时,将以差额法和类比法为导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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