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缴资本制下公司章程中认缴出资期限的约定及典型争议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不同情形,为方便讨论范围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认缴制下的公司章程大都对股东出资期限要求很弹性和宽松。其中较常见的二类表述方式有:
A:不作具体时间约定,如“股东缴纳出资时间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
B:类型
规定20年甚至30年的出资期限,如设立时间在2019年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认缴出资应在2039年前缴纳完毕”。
上述出资期限安排情况下,一旦公司在实际经营需要资金,而股东对于明确出资时间或者将出资期限提前事宜意见不一致,容易引发争议,影响公司后续正常经营。
二、在公司章程并无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届满或条件成就”?
缴纳认缴注册资本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而何时缴纳,认缴制下《公司法》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公司股东依照程序形成新的决议之前,首先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次,如果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之外通过股东会决议做出变动安排,应当首先修改公司章程,否则异议股东可依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
因此,股东之间就股东出资事宜发生争议,判断依据首先是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虽无具体规定但有可操作性安排的,则依照安排执行;如无法根据章程得出具体结论,则应形成股东会决议来修改公司章程,其中股东会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否则股东会决议可能被认定决议无效。
除了形成股东会决议外,实际经营的股东还应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且与其他股东就出资期限进行必要的协商,否则可能会被认为大股东利用其大股东地位形成不合理决议,甚至认定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从而动摇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三、应对之策
基于前述,注册资金认缴制下,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出资期限的安排,至少应考虑到如下几个方面:
(1)根据公司业务类型和规模,根据资金需求额度及进度安排股东出资期限,不仅要防止资金闲置,更好保证经营资金充足。
(2)公司章程中宜对股东出资期限做出具体安排,实在无法确定具体出资期限的,则可规定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判断原则或操作流程,以避免非要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才能确定股东缴纳出资期限的问题。
(3)为防止股东将来滥用权力拒绝合理出资要求,可考虑通过表决权限制等方式来加大股东违规成本。
综上,公司章程是除了法律规定以外,企业组织及行为的准则和依据。法律通过增加章程自行决策事项给股东赋权的同时,也提高了投资人对企业公司章程制定水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