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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异议之诉的那些事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919人看过

    管理人依法审核、确认的债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个别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既有对债权表记载的自己的债权有异议,也有对债权记载的他人的债权有异议。

一、可以提起债权异议之诉的主体

    《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对债权人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提起债权异议之诉的主体包括两个:

1、债权人

    债权人作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参加主体,债权表最终确定的债权额是其行使表决权及最终参加分配的依据。而债权表记载的其他债权人债权的性质、数额等也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最终受偿的情况。债权人有权提起债权异议之诉自在情理之中。

2、债务人

    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是破产债务人自身,亦可以作为提起债权异议之诉的主体。

二、提起债权异议之诉的程序

1、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应当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如仍有异议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异议之诉。对此,经过实践总结,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考虑,若对债权表记载的事项有异议应首先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由管理人予以解释或说明。如对管理人的解释或说明仍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异议之诉。如相关权利人在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对管理人债权表上记载的有关事项无异议。若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相符,应向债权人发送不予确认的通知书,以告知其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说明原因。

2、异议之诉提起的诉讼期限

    关于提起异议之诉的诉讼期限,《企业破产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如果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就意味着争议债权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认为,破产程序不可能因为争议债权的未确定而停滞不前,这就需要管理人做好此类工作,在程序行进过程中对债权异议之诉提起的时限作一定限定。对此,《重庆高院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9条将债务人、对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提起异议诉讼的期限规定为管理人告知其异议审查结果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未起诉的,视为无异议,人民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债权异议之诉被告的确定

    《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债权异议之诉分为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属于自己的债权提起的异议诉讼和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的债权提起的异议诉讼两种。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以及地方相应的规章亦未对债权异议之诉被告的确定未作规定,此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可作为借鉴和参考:

(1)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作为原告,将受到异议的债权人列为被告;如有其他异议人作为第三人。

(2)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债权人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将债务人列为被告,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诉讼。如有其他异议人可作为第三人。

(3)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异议债权人可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债务人、受到异议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如存在多个异议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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